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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一般认为,不满10周岁的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国、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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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其过错行为侵害学生人身时,自然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如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确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如承担责任仍是承担侵权的责任,该类案件仍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处理。
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义务,未成年人于上学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其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监督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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