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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2024-08-29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述情况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里的人身损害指的是除第三人侵权之外的人身损害,如我们接受咨询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上下楼梯时摔倒,或是在幼儿园玩儿滑梯时受伤。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然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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