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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内遭受人身损害时,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2022-01-23
你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其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监督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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