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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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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的合同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撤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未履行的,因重大误解订立,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理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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