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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的计算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已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 1.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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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 (一)几种典型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由于交易性质、合同目的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几种常见的情况予以说明。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在买方财务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一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月或年)平均经营利润;在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规范的情况下,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的(月或年)利润率。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 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在3年的时间内为被告的产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结果合同履行1年后,被告提出终止履行。此时,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就可根据经营1年的利润来计算其剩余两年的预期利润损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库从事经营,期限为5年,结果合同履行2年之后,被告提出终止合同。那么就可根据原告前两年的平均利润来计算其剩余3年的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转售合同必须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签订的。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100吨小麦,每吨1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又与丙订立合同,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将该批小麦转卖给丙。如果乙违约不交货,则甲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就是:(1200-1000)×100-转售成本。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对此受害人应负举证责任; 第二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哪些是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对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第三步: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以便确定净损失额,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第四步: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即他必须证明受害人作为一个明理人本来采取措施即可减少损失;如果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减轻损失,则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步:综合上述五个步骤的基础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一、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哪些内容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二、合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怎么计算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2、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包括生产利润损失(按延误生产期限和可比利润率计算)、经营利润损失(可参照受害人早期经营的平均利润)、转售利润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格的差额,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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