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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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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保险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订立的合同。保险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都有确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给予补偿。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取得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是根据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再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是财产保险承保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再保险业务同财产保险直接保险业务一样,都是对财产保险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移。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权利、义务等方面也有许多雷同之处,特别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原则,如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等均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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