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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1-12-20
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应当退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结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第五条纳税人12月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应当在预缴申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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