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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应当退还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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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终后规定时期内,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每月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结算全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如下: 1.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2.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3.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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