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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一、姓名;二、曾用名;三、性别;四、身份号码;五、民族;六、出生日期;七、出生地;八、籍贯;九、户籍所在地;十、户籍迁移;十一、地址变更;十二、户籍内容变更;十三、户籍注销;十四、亲属关系;十五、登记录入错误;十六、婚姻状况;十七、文化程度;十八、正常死亡19、异地申请养老金;二十.未登记户口。
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需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估计)书》。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医疗卫生机构急救的除外),需要发行证明书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有关公安部门的调查和检查鉴定结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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