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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还必须有可成为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应具有的特定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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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使用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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