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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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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监护人同意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 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到孤儿院所在地县级政府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姓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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