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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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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申请可以联系监护人。二是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由出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处理。三是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协议达成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建立收养关系。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2、审查。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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