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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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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都规定了留置和交付。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1。被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只有当被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实施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顺序。二、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应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全过程。其实这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3、说明情况,记明原因。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送达情况及相关事由,让见证人了解留置送达的原因,并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和具体情况。四、送达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效力。因此,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留置交付过程,并要求见证人在交付回执或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⒈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⒉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⒊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⒋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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