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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行政处罚法规定享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2、陈述和申辩权3、要求举行听证权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5、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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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五大权利: 一、陈述权; 二、申辩权; 三、复议权; 四、诉讼权; 五、赔偿请求权。 此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 一、听证请求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委托代理权; 四、质证权; 五、申诉权; 六、检举权; 七、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八、申请当场交纳罚款权。
我国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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