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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2-03-08
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12-23信息来源:信息中心点击:31字体大小: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森林植被费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林业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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