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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持公证遗嘱状告亡夫三子女要求继承房屋

2021-01-22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8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七旬老妪状告亡夫三子女要求继承房屋的案件。 2008年4月28日下午,该院在庭审中查明:今年75岁的秀芳于1995年5月与张京、张荣、张华的父亲张中权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9月23日,张中权立下遗嘱:待其去世后房屋由秀芳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7年10月26日,张中权病故。之后,秀芳持公证遗嘱到房产管理部门未能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了办理房屋过户,秀芳迫不得已到法院状告亡夫的三子女,请求法院判决由秀芳继承该房屋。 在庭审中,张京、张荣、张华对公证遗嘱没有异议,但对秀芳将他们告上法庭十分生气,由此认为秀芳与其父亲结婚的目的和动机不纯。据此情况,承办法官通过对三被告辩理析法和大量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的情绪逐渐平和。通过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公证遗嘱房屋由原告秀芳继承,秀芳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至此,一起为了办理房屋过户,七旬老妪迫不得已状告亡夫三子女,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房屋的案件得于调解结案。(文中均系化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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