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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
以下是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应该有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还有送达回执需要协助执行人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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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如下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0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5条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在执行过程中,引起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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