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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种原因会导致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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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0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5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四节数罪并罚部分的法律规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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