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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吗?

2021-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将企业之间的贷款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排除在民间贷款之外。但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贷赚取利润。前者是普通企业借贷行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适度控制借贷程度和规模。后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风险大,投机性强。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在规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贷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利,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之间的贷款应当视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3)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企业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无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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