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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户口误工费,是按照实际的误工损失进行计算的,要公司出具一份出入证明即可,但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很多,不仅仅是一个误工费的问题,...
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平均收入来算,没有证据证明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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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误工费即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没有劳动能力的不存在误工费;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包含具有劳动能力和尚未形成劳动能力(未成年人)以及已丧失劳动能力(老人)三者总和的平均数。毋庸讳言,未成年人和老人均不具备劳动(工作)能力,不存在务工减少损失,而真正减少收入的是具备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是三者之间的一部分,导致对农村居民的不公正,故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收入不应采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应当以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 6.2008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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