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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惩戒

2024-11-22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旨在明确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指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权利,单位可以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在辞退方面,单位有以下条件: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且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且本人拒绝组织安排;单位转移工作地点且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损害单位经济权益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且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如果符合开除条件,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因公负伤、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 此外,规定了辞退的程序。单位有关行政领导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最后,规定了辞退的执行时间,即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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