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照上述规定,必须向村委会(发包方)备案。
一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三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比外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取得流转土地的优先权。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现在你应该清楚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规定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3人已浏览
82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1,4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