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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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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因此,只要不违背上述原则性规定,互换耕地耕种的行为即为合法。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做到有据可查,互换耕地耕种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交换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交换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等价有偿的,应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某些情况下的无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个原则是,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村土地有农业用途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三个原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四个原则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生产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若受让方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将不能承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个原则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即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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