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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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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遵守以下规定。1、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2、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3、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4、严禁未经批准,任意占用;严禁滥批滥用,少批多用;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5、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6、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法律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对土地使用方式不恰当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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