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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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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那么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网站来为您解答。一、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一)一般:受理破产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审理→驳回(宣告破产)or恢复审理(驳回终结)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二、破产受理前诉讼的执行:中止执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破产受理后诉讼的审理:(一)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二)个别清偿诉讼: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那么破产申请是诉讼吗,破产受理前的诉讼申请的审理是什么? (一)一般:受理破产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审理→驳回(宣告破产)or恢复审理(驳回终结)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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