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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
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民生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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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他人购买的;(二)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清仓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六)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七)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九)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十)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因捐赠、赞助和支付罚款、违约金而产生的费用;(三)与定价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四)不符合相关商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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