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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许可,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以分包的形式交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总承包人应当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总承包单位也得对分包的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也就是说,对因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人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所以,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是应当对其资质条件严格审查,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实时监督和管理。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没有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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