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如下,指学校领导人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刑法条文]第138条 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0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469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