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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员工本身有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往往也是安全事故,我国安全事故处理奉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工伤职工对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过失相抵。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是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进行抗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对受害人进行抗辩,即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三是法律规定可以以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进行抗辩。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对于工伤认定,按照相对无过错责任来对员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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