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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和赔偿。交房不合格是开发人员有违...
交付房屋之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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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的;(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的;(四)非法转包或者分包承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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