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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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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参考如下法条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邮政部门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使用者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更新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更新的情况外,根据本法第44条的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只有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更新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更新的偿。否则,即使员工不更新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签合同,但是公司未提出终止的,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一年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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