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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法院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
1、军人复员费并不全是夫妻共有财产,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相关。 2、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只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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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 设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数额为A元,入伍时年龄为B岁,他已经结婚C年,那么公式就是: 夫妻共同财产=A元/(70-B岁)×C年
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列举式概括规定中找不到军人复员费的具体归属。 但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每年从国家得到的补助性费用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相关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复员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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