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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由中国XX另行制定。...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三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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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四)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五)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六)及时提供执业律师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七)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率、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8%;(二)投资一家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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