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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应是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按照《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同意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3、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四)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或者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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