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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方面的条款到底该谁出

2022-10-30
2009年底,A将房屋出租给某,租金每月1800元,当时因已交付过了取暖费,A在租赁合同中对取暖费问题没有提及。六个月后,二人续签了一年合同,将房租费用提高到每月2400元,仍未提及取暖费问题。现物业公司上门收取暖费,某虽垫付了1900余元,但他认为自己不是房主,租赁合同中又未提及取暖费用,加之A曾说过其单位承担部分的取暖费用,因此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取暖费,于是他找到房主A要求给付取暖费。而A认为某理应支付,两人为此起了争执。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在本件纠纷中,2009年底某入住时取暖费A已经支付,A对此也未作提及。续签租赁合同时,由于A的疏忽,未对取暖费做出明确说明,使得租赁人某认为在所涨的租金中已经包含了取暖费的支出,同时A向某透露其退休单位可以承担部分的取暖补贴,使得某确信A支付集体供暖的费用,由此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原则,该笔取暖费应由A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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