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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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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行政处罚机关上一级主管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做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综上所述,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审查并作出裁决。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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