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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95条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
法律解释我们可以在上面的文章之中找到相应的答案,基本上就是为了引证据不足引发的争议的解决办法。因为现在因为证据不足而引起的争议确实是非常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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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95条的规定如下: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第三款关于证据不足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那些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符合我国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因为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是犯过罪的,那么,如果判决其有罪就有可能造成冤案,这是明显不对的。真正的罪犯总会有证据指控他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是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进行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重大无法审结,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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