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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债权人就不再享有债权了,所以,原债权人如果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受理,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后,就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通常,一方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物,如果后期债务无法清偿的话,债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2、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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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第3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抵押,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37条,处置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偿还或其他原因消失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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