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行为,可以引发单方允诺之债;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可以引发合同之债。 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