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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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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人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主管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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