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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注意:“致人死亡”要求...
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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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第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第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要根据证据来判断: 如果是只因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过失造成的,依然涉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暴力、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故意心态,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属于转化犯,应根据具体情节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是转化犯,定“杀人”还是“伤害(致死)”就很关键;而究竟是“拘禁致人死亡”还是“暴力致人死亡”,犯罪性质差别很大。 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研究侦查卷宗证据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对案件定性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的核心是刑事证据,刑事证据体现在很多细节之中;由于嫌疑人本人不懂法,有时对其在定罪量刑上有利的细节往往落实不到笔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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