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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违反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实体公正的,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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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2、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 3、识别活动不单独进行; 4、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5、明显暗示识别人或明显指认嫌疑人的识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识别记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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