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隐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外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一方购买的房产目的可能在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其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一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着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房产还可能被出租。 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位于大城市的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而言,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言而喻。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一般情况下,必须由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方的名字,就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如果一方仍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其目的可能在于先套取现金,然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一般来说,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另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另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相对方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但成本也较大,因为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查找的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调查的策略及方式,就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一方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另一方在此期间资金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可以查询另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也可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却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此类纠纷时应注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隐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外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一方购买的房产目的可能在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其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一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着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房产还可能被出租。 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位于大城市的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而言,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言而喻。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一般情况下,必须由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方的名字,就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如果一方仍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其目的可能在于先套取现金,然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一般来说,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另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另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相对方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但成本也较大,因为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查找的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调查的策略及方式,就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一方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另一方在此期间资金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可以查询另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也可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却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此类纠纷时应注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6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75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