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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申请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
不能,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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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循环往复,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法院不应受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开庭时。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法院不应受理,原裁决生效;而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
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如不受理,可凭不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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