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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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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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