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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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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要求生育一胎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须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后,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订不生多胎的合同,报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
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管理。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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