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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
1、这类罪统称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见刑法分则第114条-139条之一; 2、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内容:(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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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入危险物质以外,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会危害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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