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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因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绿地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XX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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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地,调整城市绿线的,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由XX提出,XX审议后,按照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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