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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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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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