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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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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措施。且人身保护令需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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