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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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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发生后,产生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有主张表见代理或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他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1、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成立代理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上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手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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